媳妇携女离家出走 离婚子女抚养难 媳妇携女儿离家出走,丈夫苦寻无果而起诉离婚,子女抚养权难以实现,抚养成难题。 【案情】 原告陈家年与程蔡玉本系同村人,经人介绍相处三年后,便同普通人一样结婚生子,过起了人伦生活。婚后第四年陈家年开始外出打工,补贴家用,程蔡玉留守持家照看女儿羽羽,老陈也常常回家探望母女二人,生活虽不是很富裕,但也十分平静。谁曾想2010年阳春之际老陈外出打工不久,程蔡玉就背着丈夫携女儿羽羽离家出走了,至今杳无音信已有两年多。一头雾水的老陈多方打听、寻找,哪里还能寻得见。 老陈心想,“她是有意要离我而去了,我不能就这样终老一生呀”。当问及羽羽时,老陈沉默良久,才说:“好想念羽羽,希望法官妥善处理羽羽的抚养问题。”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程蔡玉未到庭,没有调解的可能,其无缘无故离家出走,又不与原告陈家年联系,音信全无,原被告双方分居至今已达两年以上,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因感情不和满2年的”离婚条件。婚生女羽羽一直随母亲程蔡玉生活,因此,羽羽继续由被告程蔡玉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因被告程蔡玉未到庭主张其权利,视为其放弃对原告陈家年所主张的诉讼请求的抗辩权利,抚养费问题本案不做处理。 【就案释法】 结婚自由,离婚更自由,若为自由故,子女谁堪忧?离婚案件的处理中首先考虑的还是子女的抚养与成长问题,因为他们是无辜的。一般情况下,离家出走的多是独自一人,带着子女走的在离婚案件中算是比较特殊的案件,面临的问题也较难解决。 “告诉方抚养权难保障” 孩子被妻子带走,下落不明,告诉方的抚养权无法实现,即使判决孩子归告诉方抚养,在孩子出现以前,也不可能得到落实,似乎成了一纸“空判”。孩子出现后,又会出现新情况,能否执行先前判决,也是一个问题。 “孩子抚养费难执行” 不论是出走方还是告诉方给付抚养费,抚养费最终都难以执行落实,因为存在一个未知数----下落不明。即使对抚养费作出了判决处理,待出走方出现时,情势已变,不可能再按照先前判决所作的标准来执行抚养费。 “附条件判决太空洞” 如果在离婚判决上附加“暂由XXX抚养”、“待被告出现”、“婚生子(女)未满18周岁”、“由XXX抚养”、“抚养费。。。。。”等条件,就有使得法律关系处于不明确状态之嫌,判决也显得空洞无力。现行法律体系对于附条件判决没有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虽然存在个别判例,但是没有形成普遍适用性。 【司法建议】 一、准许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由被告抚养。抚养费问题不做处理,待孩子出现,再视权利主张情况而定。这也是借鉴“情势变更”原则的灵活运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