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0年7月,在上海某五金厂担任车间主任的小陈(工龄5年)通过朋友介绍,来到上海某灯具公司工作,并签订了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10年12 月16日,小陈向灯具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了5天年休假的申请,但直至12月底仍未获批准。根据灯具公司休假制度规定:“因公司业务、经营需要,员工年休假时间截至每年12月30日,年休假未休满天数的工资报酬与12月工资一并发放。”小陈以为公司是因业务需要才未安排其休假,也未提出异议。但当拿到12月的工资单时,小陈却发现公司并没有按年假天数支付其未休假的工资报酬。
对此,人力资源部解释说,公司内部规定只有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员工才享有年休假,小陈2010年7月才进入公司工作,所以没有年休假,而且单位也不支付未休年假天数的三倍工资。小陈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第二天便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
律师解读:
一、在本单位入职满一年,并非享受年休假的必要条件。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即享受年休假的前提是: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这里的关键字是“连续”。也就是说,不论是在以前单位工作满1年还是本单位工作满1年,或者在以前单位工作半年在本单位工作半年,只要累计连续工作满12个月就享有带薪年休假。有人会问,那么何为“连续”呢?我该如何界定员工是否连续工作满12个月?界定的方式是多样的,但在此律师只建议其中最方便快捷而又合乎法律规范的一种,就是看员工缴纳社保的记录,连续缴满12个月,就可认定为有资格享受年休假。
本案中,小陈工龄为5年,那么,尽管其在上海某灯具公司工作不满1年,他仍有资格享受年休假。
二、年休假的天数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在本案中,小陈工龄5年,其在2010年全年的年休假为5天。但是,是否这5天年休假都应由上海某灯具公司承担呢?非也!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假设,本案中,小陈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共182天)在上海某五金厂工作,后来改变工作岗位,自2010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共183天)到上海某灯具公司工作,由于小陈2010年全年的年休假为5天,那么根据法律规定的算式进行折算:(183÷365)*5=2.51,去除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0.51天),则小陈2010年在上海某灯具公司的年休假为2天。
三、年休假与工资折算问题。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本案中,小陈可以获得的年休假工资报酬 = 日薪 * 300% * 2天。
注意,如果上海某灯具公司批准了小陈的5天年休假申请,后又发现只需要给他放2天年休假,能否要求小陈返还多休3日年休假的报酬呢?这个是不能的。建议在此情况下,公司将多付的费用折算成加班工时,然后安排员工加班,再以此费用折抵加班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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