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
Classic Case
父母分居,子女抚养费该如何支付?
[案例引导]
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玲玲的父亲王先生是上海人,母亲张女士是江苏人,经人牵线,两人在2006年12月登记结婚。2009年10月,玲玲降生了。可惜的是,玲玲出生后并没有享受到多少天伦之乐。因为,一年后,父母分居了,幼小的她一直跟着母亲生活。王先生在与张女士分居期间,也就是从2010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止,未尽到抚养露露的义务,也未支付玲玲这四年的任何抚养费用。张女士打电话多次向王先生索要,王先生均以自己无法与女儿生活在一起为由拒绝支付。在此情况下,2015年7月,玲玲一纸诉状将亲生父亲王先生告上法庭,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王先生支付与张女士分居期间应承担的抚养费按照每月1500元计算,共计84000元。
庭审过程中,王先生称自己多次主动去张女士家看望孩子,但张女士及家人阻挠其见孩子,导致自己想尽抚养义务而不能。因此不愿意承担抚养费用。
[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法律规定最大化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父母分居而未离婚,随母或随父生活的子女在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情况下,可以依法索要抚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法律规定,判决王先生向玲玲每月按照1200元的标准支付从2010年10月至2015年6月的抚养费68400元。判决书依法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王先生履行了支付义务。
[律师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第二款:“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赋予了子女追索抚养费的权利。但要求支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问题,过去一般发生在夫妻离婚时或者离婚后,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夫妻财产通常属于共同财产,能否要求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一方支付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还存有一定争议。2011年8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结束了这一争议,其中第3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不管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双方离异后,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即使以双方离婚时协议不承担抚养费为理由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均可以依法要求支付抚养费。本案中的露露就是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提起诉讼,并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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